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江西省模具工业协会

2022-09-09 1029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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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一章  总则 


第 一条  本会名称为江西省模具工业协会(简称江西模协)英文名称为JiangXi  DIE & MOULD INDUSTRY ASSOCIATION(缩写JDMA。) 


第二条  本会是由全省模具行业及与模具行业有关的企业、研究院所、院校、社会团体等单位和个人按自愿原则组成的全省性非营利社会组织。 


第三条  本会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,贯彻执行方针、政策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。 


第四条  本会的宗旨是在模具行业、企业与政 府部门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,全心全意为会员和政 府服务,维护国 家和会员的利益,把会员组织起来,调动一切积极因素,促进我省模具工业的发展和技术进步。 


第五条  本会是经民政厅核准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法人,业务主管单位是江西省科学院。本会接受省民政厅、中国模协的业务协调、指导和监督管理,本会接受江西省科学院的代管。 


第六条  本会的住所在南昌市。 


第二章  业务范围 


第七条  本会的主要任务是: 


1.开展调查研究,掌握行业现状,研究行业发展方向、政策和战略目标,提出行业发展规划的建议。 


2.研究行业发展的技术经济政策,向政 府有关部门提出建议,促进行业健康发展。 


3.协助有关部门制订、修订和宣传、贯彻模具标准和技术文件,不断提高模具工业的生产技术水平和标准化、专业化、国产化、商品化水平。 


4.组织建立本行业技术经济信息网络,搜集整理国内外有关技术经济信息资料,分析研究并进行交流,提供信息服务。 


5.开展行业价格、税收、资金、信贷等情况的调查研究,进行国内外模具市场的调查预测,培育模具市场,协调模具出口价格,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。 


6.开展技术咨询,组织举办模具及相关行业的国内外展览会,交流推广模具新技术、新工艺、新材料以及企业改革与管理经验。 


7.沟通行业内外交流渠道,组织开展国内外模具行业的技术经济交流与合作。 


8.组织模具技术工人、工程技术人员、管理人员的培训和出国考察、学习,开展行业人才交流,不断提高模具企业职工素质。 


9.开展行业技术、质量、价格等的论证、认证和仲裁工作,组织行业产品评定、表彰、奖励等活动。 


10.根据行业需要,创办有利于协会工作和行业发展的经济实体,编辑出版会刊及有关资料。 


11.接受政 府部门委托的其他任务,开展有益于行业发展的其他活动。 


第三章  会员 


第八条  本会的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。 


凡模具企业以及与模具有关的企业、事业单位和个人具备第九条所列条件者均可申请加入本会。依法取得团体法人资格的本省工业城市的地方模具协会,自愿申请,可成为本会社会团体会员。 


第九条  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 


(一)拥护本会章程; 


(二)有加入本会的意愿; 


(三)单位会员所从事的业务应该与模具生产有关; 


(四)个人会员应是在模具生产、技术及管理等方面有一定经验和水平、热心行业工作的专家、工程技术人员。 


第十条  会员入会的程序是: 


(一)提交入会申请; 


(二)经理事会讨论通过; 


(三)填写会员登记表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; 


(四)由本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。 


第十一条  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 


(一)本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 


(二)优先、优惠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类活动; 


(三)享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; 


(四)有对本会工作监督、建议和批评权; 


(五)有退会的自由。 


第十二条  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 


(一)遵守本会章程,执行本会决议; 


(二)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; 


(三)完成本会委托的任务和交办的工作; 


(四)提供行业调查及统计工作所需的有关情况和资料; 


(五)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; 


(六)按规定缴纳会费。 


第十三条  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,并交回会员证。 


第十四条  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,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,予以除名。 


第十五条  会员如果两年不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,不按期、按规定缴纳会费,按自动退会论处(含理事、常务理事、协会领导等人员)。 


第四章 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、罢免 


第十六条  本会至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。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。 


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: 


(一)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; 


(二)确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; 


(三)选举和罢免理事; 


(四)审查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 


(五)决定终止事宜; 


(六)决定其它重大事项。 


第十七条  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。 


第十八条  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本会开展日常工作,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。 


第十九条  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。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,但延期换届至多不超过一年。 


第二十条  理事会的职权是: 


(一)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: 


(二)选举和罢免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; 


(三)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; 


(四)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 


(五)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; 


(六)决定设立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; 


(七)通过聘请本会顾问和名誉职务名单; 


(八)决定副秘书长、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; 


(九)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; 


(十)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; 


(十一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 


第二十一条  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;情况特殊时,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 


第二十二条  理事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必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 


第二十三条  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。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,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/3。在理事会闭会期间,常务理事会行使第十九条第 一、三、五、六、七、八、九、十、十一项规定的职权,对理事会负责。常务理事会的办事机构为协会秘书处。 


第二十四条  常务理事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 


第二十五条  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;情况特殊时,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 


第二十六条  本会的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 


(一)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政治素质好; 


(二)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; 


(三)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至高任职年龄按民政部规定执行,秘书长为专职; 


(四)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; 


(五)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; 


(六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。 


第二十七条  本会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如超过至高任职年龄的,须经过理事会表决通过、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,方可任职。 


第二十八条  本会每届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任期四年。理事长任期至多不得超过两届。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,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。 


第二十九条  本会常务副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。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。 


第三十条  本会副理事长、秘书长由理事长提名,由理事会选举产生,副秘书长和秘书处人选由秘书长提名,理事会审议通过。 


第三十一条  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: 


(一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(或常务理事会会议); 


(二)检查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(或常务理事会)决议的落实情况; 


(三)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。 


(四)本会副理事长应对自己主管的专业委员会的工作负全部责任;对自己所在地区的模具工业发展负指导、组织、协调的责任。各专业委员会择优挂靠。 


第三十二条  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: 


(一)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 


(二)协调各专业委员会、实体机构开展工作; 


(三)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专业委员会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,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; 


(四)决定秘书处、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; 


(五)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 


第五章  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 


第三十三条  本会经费来源 


(一)按规定收取的会费; 


(二)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举办技术服务、咨询、展览等各项业务活动的合法收入及自办经济实体上交的收益; 


(三)政 府给予的资助; 


(四)个人、团体、单位及会员的捐赠和赞助; 


(五)利息; 


(六)其他合法收入。 


    第三十四条  本会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。 


第三十五条  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,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根据上述原则,本会经费用于下列项目: 


(一)本会工作人员和特邀人员的报酬及旅差费; 


(二)本会所需办公设施及用品的支出; 


(三)为执行本会任务,开展各项活动的支出; 


(四)资料、刊物的印刷和购买专业书籍的支出; 


(五)外事活动经费,参加国际组织应缴纳的会费; 


(六)对为协会作出贡献的团体和个人的奖励支出; 


(七)其他必要支出。 


第三十六条  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 


第三十七条  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。会计不得兼任出纳。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,实行会计监督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 


第三十八条  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 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,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。资产来源属于国 家 拨款或者社会捐赠、资助的,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,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。 


第三十九条  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,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。 


第四十条  本会的资产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 


第四十一条  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-险、福利待遇,参照国 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。 


第六章  章程的修改程序 


第四十二条  对本会章程的修改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。 


第四十三条  本会修改的章程,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,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,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。 


第七章  终止程序及终止的财产处理 


第四十四条  本会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、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,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。 


第四十五条  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,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。 


第四十六条  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,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 


第四十七条  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。 


第四十八条  本会终止后,其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,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。 


第八章  附则 


第四十九条  本章程经2004年11月29日江西模协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。 


第五十条  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。 


第五十一条  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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